劳动者应聘入职,需要办理入职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等手续,那么劳动者在单位离职时,同样要办理相关手续,譬如离职交接、结清工资、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办理档案转移等手续,有些单位在员工离职时,往往是疏忽或者员工离职时不欢而散,而有意或无意就没有及时办理这些手续,这无形中给单位留下了后患,往往可能要为此付出代价。
下面我们借助百家号平台,在合肥律师刘志汉的运营号上,分享一个真实案例(案号辽民终号),由于用人单位未及时给离职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未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给员工造成的损失,被法院判决赔偿13万左右。
●年1月,付某某至辽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处工作;年1月,付某某向公司提出辞职,自此未向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至年1月。付某某档案现在公司处。年6月28日,付某某达到退休年龄可以办理退休,但至今仍未能办理。年4月17日,付某某向所在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将档案转交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具相应解除手续并支付退休金待遇损失,元(元/月×80个月,自年7月1日至年3月31日)。
●仲裁委作出不受理的仲裁裁决,付某某不服诉至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后判决,公司未及时转移档案,导致付某某无法领取退休待遇,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为付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及办理档案关系转移手续,并给付自年6月至年3月的退休待遇损失,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律师说法★★★★★
★ ,劳动者享有劳动合同解除权,用人单位无权设置障碍。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解除劳动合同系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无须用人单位同意。在前述案例,单位认可职工付某某于年1月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那么双方的劳动关系应于员工提出辞职申请一个月后即年2月就解除,应在解除时及时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些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千万要注意,不要把法律义务当作法律赋予的权利,这弄不好在限期内没有履行义务,要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第三,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的工作需要常态化。有些单位因为规模小或者为了减少人员,人力资源没有设为部门或工作由其他人员兼任,这都没有问题,但是员工自入职到离职,这些手续需要及时限期办结,譬如入职时候规章制度的告知、劳动合同一个月内签订、社保登记、离职时交接办理、出具离职证明、办理档案及社保转移手续等等,这些一旦逾期没有办理,员工由此主张单位赔偿损失,单位都将为此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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