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
您现在的位置: 上保险 >> 上保险介绍 >> 正文 >> 正文

孩子50万重疾保险金,保险公司要求一份根

来源:上保险 时间:2025/5/13

你有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要求提供这样那样的资料,但有些资料你就是拿不出来。不是因为你故意不愿意提供,医院没有出具相关的资料或者其它非主观原因导致的。

最后,可能因为资料不齐全,导致保险公司延迟赔付保险金,甚至拒赔。

那么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下面这个理赔案例,或许能给你答案。

(案号:()川01民终号)

王先生为女儿小王投保了一份和谐健康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约定第一年保额为25万,第二年及以后对应的保额翻倍(×2)。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期为年7月28日。

小王于年11月开始,先后多次就医,被诊断为脑干恶性肿瘤。年1月6日,小王不幸病逝。

王先生年11月27日,开始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将资料邮寄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于年12月8日出具理赔通知书,以“未提供病理报告,资料不齐”为由,不予受理索赔申请。

表面上看来,王先生没有病理报告,资料不齐,保险公司不理赔也没毛病。但事实上,王先生没有提供病理报告是事出有因,保险公司完全可以通过沟通或者调查取证等方式核实,而不是直接不受理。

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王先生无法提供病理报告呢?王先生所提供的资料又是否能够满足保险公司理赔的条件呢?

1.为什么无法提供病理报告?

经过法院审理,未能进行病理学检测的根本原因在于:孩子前期就诊、住院过程中,医生均出具了手术风险高的意见,孩子患病时年龄尚小,鉴于其身体情况无法进行手术治疗,不能获取病理切片,因此无法进行病理检验也无法提供病理报告。

关于这点,保险公司很容易就可以核实,但他们只是机械执行理赔程序,并借此不受理理赔,实在有些不近人情。

2.王先生提供的理赔资料,是否满足保险理赔条件。

经审理,王先生提供了首都医科医院及医院的就诊记录、《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等病历材料,明确记载小王所患疾病为“脑干恶性肿瘤”,其所患疾病为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畴的事实已经被临床诊断确认。

另外,保险条款约定“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照此条款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需要病理学检查和临床诊断两者同时满足;另一种理解是病理学检查和临床诊断两者满足其一即可。根据法律规定,当保险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理解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王先生提供的理赔资料,已经有明确的临床诊断,所以完全符合保险约定的理赔条件。

法院进一步说明,在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只需要证明保险事故客观存在即可,法律也没有苛责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超出其专业认知范围或基于常理认知的理赔材料,对保险事故是否存在、是否符合理赔标准是保险人审查的义务,不能无限制地加重投保人、保险人的证明责任。

所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先生50万元重疾保险金。

关于本案中遇到的保险条款的歧义表述之处,很遗憾在新版重疾定义规范中,依然在沿用。所以,类似的问题可能依然会存在。希望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可以更充分地履行自身的责任,更加人性化,提升保险服务水准。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zlfa/82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