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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到底能享有多长时间的病假

来源:上保险 时间:2023/9/27

请假看病是劳动者的权利,法律应予以保护,但法律也要平衡企业单位的权益,因此,相关法规就该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员工看病的时间就是法律上所讲的医疗期,具体而言,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而医疗期的长短是根据每个员工参加工作时间和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长短而不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当然,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工资,工资标准各个地方规定是不一样的,北京而言,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且不包括保险等费用。

如果医疗期满后,医嘱已经表明痊愈,没有影响工作的情形,员工继续请假则属于严重违反企业管理制度的情况,企业可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医疗期满后,员工仍未痊愈的,企业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

医疗终结后,员工劳动能力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首先应当通知劳动者正常上班,如果劳动者的身体状况不能胜任原岗位,则应当另行安排合适的工作,有必要的话还要让劳动者接受岗前培训,如果劳动者仍不能从事新的工作的话,用人单位方可在提前三十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前提下,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同时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的,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因此,员工不能一直请病假的,企业可以根据医疗期满后员工自身情况决定如何处理。

参考法律法规:

1、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京劳法发()号 年11月20日)

1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扣除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修改)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7、《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8、《关于对劳部发[]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第二条规定“《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9、《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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