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机动车车主可能遇到这样一种情况,自己在为机动车投保车辆保险时,明明是在甲地的保险公司办理的车辆投保手续,但是在理赔时,特别是在诉讼理赔时却突然发现保单上加盖承保公章的保险人却是办理承保手续的上级保险公司,文字上的保险人是实际办理承办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这就出现了保险单上文字上的保险人与加盖公章的保险人名称不一致。为什么会出现保险单上落款保险人名称与公章的保险人名称不一致?车主应当向谁索赔?当保险人的矛盾问题出现时,人家办理具体承保业务的保险公司说,保险公司是授权经营,基层的县级保险公司没有公章,公章都是市级保险公司甚至省级保险公司的,我们只是代办承保业务,我们没有在保险单上盖章,谁盖章你找谁,这事儿我管不了!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直接起诉交通事故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按上述规定,那么问题来了,保险公司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单上的保险人公司名称与加盖公章的保险人名称不一致时,即保险单上的公章名称与保险单上的文字名称不一致时,保险合同的承保人是谁,受害人是向公章名称上承保人索赔,还是向保险单上文字上的保险人索赔,向法院起诉,应当以谁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从法院诉讼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基本上认定在保险单加盖公司的保险公司为保险合同的保险人,由加盖公司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受害人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也有法院在受害人仅起诉保险单上文字上的保险人时,法院对于加盖公章的保险人不予理睬,二审法院判决文字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合同的义务。当然更多的法院在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仅起诉文字上的保险公司,而没有起诉加盖的保险公司时,法院以原告诉称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有律师这样起诉,即将保险单上文字上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也将加盖公章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总有一个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当然保险公司在诉讼答辩时会明确谁是被保险人,法院也会根据审理的实际情况判决认定保险人。保险单上落款保险人名称与公章的保险人名称不一致,实际上造成了被保险人、受害人理赔难。解决这个问题是保险公司可以很轻松的解决,为什么保险公司不去解决呢?我想不通,也有很多人想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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