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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就医指南来

来源:上保险 时间:2023/4/11

凡在沈阳市行*区域内的城镇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私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和在沈阳就业的外籍员工均在参保范围内。

问: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多少?

答: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按照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8.6%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2%比例缴纳。

问: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为满25年,自年4月起沈阳市最低实际缴费年限每年递增一年,逐步调整为15年。具体执行办法是:年3月31日前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的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调整为6年,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调整为7年,以此类推,至年医疗保险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调整为11年,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达到沈阳市职工医保规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参保人员,需要缴纳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调整为10年。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缴足最低年限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可选择以上年度全市全口径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8%比例一次性缴足所需保费,其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继续按月缴费,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待缴足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后,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已参保单位破产、关闭或者注销时,其退休人员未达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需要一次性缴足。

问:待遇的起始时间如何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止该单位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单位自行解决。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缴费的,参保缴费次月起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用人单位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且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含)以上并继续缴费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问:个人账户构成以及划账比例是多少?

答: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的构成包括: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划账部分;个人账户中的利息。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在职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划账基数,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按0.8%的比例计入,46周岁以上按1.5%的比例计入。

问:个人账户资金可以在哪些地方使用?

答: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的医疗费用、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和住院、家庭病床等医疗费用中需个人支付的部分。个人账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问:异地就医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备案地因病住院治疗、门诊规定病种治疗,按照沈阳市相应参保人员类别、医院等级规定执行。

2.异地转诊人员:经备案后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元/次、统筹基金支付比例75%。

3.临时外出人员(含无登记备案人员):外出期间因病住院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元/次,统筹基金支付比例60%。

4.享受国家规定探亲待遇人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元/次,统筹基金支付比例75%。

5.因急危重症在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或在急救车上实施紧急救治者,抢救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须含治疗费收费项目的),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原备案地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70%,其他情况统筹基金支付比例60%。

6.因急危重病在医疗机构住院者,住院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原备案地发生的危急重症住院费用按照沈阳市相应参保人员类别、医院等级规定执行,除上述情况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参保人员类别,医院起付标准和保险比例执行。

7.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就医,选择一家备案地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统筹联网直接结算待遇。异地就医门诊统筹待遇,执行沈阳市相关*策。

8.具有糖尿病、高血压、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5种门诊规定病种待遇的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选择备案地已开通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院,享受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待遇。

(辽沈晚报记者胡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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