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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向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如果发生工伤纠

来源:上保险 时间:202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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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现在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很多打工人为了找到合适的工作,跑到工作机会多的一线城市工作。但是无论在哪里工作,我们都要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外出务工人员应该如何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企业员工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加入工会组织。对于在企业发生其他意外情况,也可以通过《工伤保险条例》进行维权。

根据规定规定,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应当为本单位的全职工或者缴工伤保险费,这样员工在工作途中,出现意外事故时,能够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这里给大家举个案例,是由上海市北京奥德清洁服务有限分公司,与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保障局发生的一起法律案件,主要是针对贾*(化名)的妻子汪美的第三方工伤判定案。妻子汪美(化名)与丈夫贾*均是来自外地,在上海打工挣钱的一对贫穷夫妻,为了减轻家里的负担,汪美进入奥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做一名保洁员。

工作期间,汪美兢兢业业。但是天有不测风云,在年6月汪美在去往家*服务工作的路上,在北翟路向申虹路口行驶时与一辆货车相撞,货车司机吴刚(化名)当时驾驶的是特殊重型货车,所以导致汪美当即死亡。经过交通事故认定,判定为二者的共同责任。

贾*在经历了丧妻的痛苦中,想到要用法律的武器,维护权利。在年5月31日,贾*向长宁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工作人员在经过调查后,认为该事件符合工伤认定范围,可以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法实施办法》进行工伤补偿。

但是奥德清洁公司却在汪美任职期间,曾主动放弃缴纳社保,并且公司也给其元的社保补助,由此产生的一切的后果本人自负,与公司无关。并声称汪美的交通事故是由于她自己闯红灯所致,应该自身负主要责任。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判决。

作为被上诉方长宁人社局进一步核实调查,汪美在上班期间的交通事故并非本人全责,所认定的工伤补赔,也是符合程序和法律规定的,至于奥德清洁公司的所说的汪美曾经自己主动放弃社会保险的缴纳,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否认工伤认定因素。

社会保险的缴纳是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的法定的义务。并不是由职工和用人单位自由协商处分的权利。并且社保的缴纳与否与认定工伤两者并没有直接联系。只是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发生的工伤无法使用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在这一点上,北京奥德清洁服务有限分公司是无权阻止员工要求单位购买社会保险基金的。

最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汪美事故属于工伤范围,对奥德清洁公司诉说的汪美的交通事故全责的责任,也因为无法提供有力可靠的证据,不予采信,故驳回上述人奥德清洁公司的诉讼请求。

作为企业员工来说,社会保险到底应不应该缴纳?

对于汪美的自动放弃的缴纳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对自己是非常不负责任的行为,社会保险本就是企业和单位应该履行的义务,那么企业与员工签订合同后,企业按照规定应该缴纳哪些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必须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6项保险。其中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为企业独立缴纳,其他保险是二者共同缴纳。

作为企业的员工为了更好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提升自身的素质,做到多学法懂法,

认真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不能因为当时的一些小利,而放弃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像汪美自己主动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就是抱着自己不会出事的心理,但是等到事情发生的时候,才追悔莫及。其次要学会在发生法律纠纷的时候,通过法律的手段及时维护个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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