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文之前,我们讲了保险的 诚信原则、近因原则,这些都是保险业的基本原则。
除了这两个原则以外,还有几个原则也是保险行业必须遵守的,鹏哥陆续给大家介绍,今天我们来聊聊保险的可保利益原则。
本文重点内容:
什么是可保利益原则?为什么要有可保利益原则?可保利益原则成立的条件的是什么?可保利益原则有哪些应用?一、什么是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又被称为保险利益原则。
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表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各种利害关系。
也就是说,如果保险事故发生,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投保人在保险标的上的经济利益就会受到损失。如果保险事故没有发生,保险标的没有遭受损失,投保人在保险标的上的经济利益就没有损失。保险标的是个统称,放在人身险上就是被保险人,放在财产险上就是要投保的这个物件。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二、为什么要有可保利益原则?
保险行业发展了六百多年,任何一个基本原则都不是无缘无故出来的。
可保利益原则更是如此。
可以这么说,可保利益原则的诞生将已经误入歧途的整个保险业重新拉回到正轨。
1.避免*博行为
保险是一个关于概率的游戏,具有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并且因为这些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会得到或损失货币。
是不是与*博有点类似?
*博同样具有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同样会因为这些属性得到或损失货币。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保险也确实被当成*博。
现代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虽然大家广泛认可 份真正意义上的保单出现在14世纪的意大利,但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却是在英国得到发展。
17世纪晚期,英国伦敦的劳埃德咖啡馆是当时一个海事保险中心,很多船主、经纪人和保险商都聚集到这里为船只投保。
与此同时,这里也聚集了很多与船只没有任何关系的人,他们同样是为了买保险而来。
只不过,他们投保的船只并不属于他们。
他们只是为这些船只购买保险,然后期待着该船只沉没,这样就可以拿到保险赔偿了。
所以这些人更愿意给那些他们认为更有可能沉没的船只投保,至于船只是谁的,他们并不关心。
你看,这与*博有区别么?
随着保险业务发展,利用保险*博的人也越来越多。
到了18世纪,人们甚至可以为选举结果、议会解散、两名英国贵族谁被杀的可能性大、一场战役的胜负等众多具有不确定性的事情投保。
保险实质上发挥了*博的作用,保险公司更像是开*场的。
通过保险实现的*博花样繁多,甚至比*博本身还丰富。
比如,*命。
年,名德国难民被遗弃在伦敦郊区,没有地方住,也没有东西吃。
劳埃德咖啡馆的保险商和投机者就针对这些难民设计了一个保险,看这些人中有多少人会在一周内死去。
你说这是保险还是*博?
这种毫无人性,拿别人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行为在当时特别流行。
说他们是在拿别人生命*博并不为过吧?
不过,公众对这种现象越来越反感,进而发展到反感保险。
最终,英国在年颁布了一项保险法案,新法案规定,禁止拿陌生人的生命进行*博。
并且规定,人寿保险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拥有“可保权益”。
这个法案被称为《年保险法案》,又被称为《*博法案》。
可保利益原则初步确定。
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中规定:“作为*博的海上保险的每个契约都是无效的”。
在《年海上保险法》又规定:
凡是没有保险利益的人订立保险合同是违法的,对合同当事人处以6个月徒刑或罚款英镑;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签订上述合同的经纪人同样处罚。
可保利益原则进一步得到明确。
2.防范道德风险
刚才说了,保险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4世纪早期的意大利,但直到19世纪中晚期之前,大多数国家都还没有发展人寿保险,原因就在于,人寿保险的道德风险太高。
我们知道,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寿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在没有可保利益原则之前,为生命保险与拿生命打*之间有多大区别?
人们普遍认为,人寿保险不仅产生了一种谋杀的动机,而且还错误地给人的生命明码标价。
就像刚才说的,拿难民生命作为投保标的,虽然从市场逻辑角度上讲得通。
因为不管保险公司和投机者是否参与,难民该被饿死的,仍然会被饿死,保险公司和投机者都没做任何事情。
但这只是逻辑上讲得通。
谁能保证没有参与者为了让自己赢钱而主动去做一些事情?
比如,人为让难民死亡数量增加。
虽然人寿保险后来发展成为了给人们保护他们家人免遭贫困之苦,但却因为与*博连在一起而在道德上被败坏。
18世纪法国的一位法学家就曾说道:“人的生命不能成为商业交易的对象,而且那种认为死亡应当变成一种商业投机来源的观点也是可耻的。”
为了使人寿保险在道德上成为一门正当生意,就必须将之与*博划清界线。
可保利益原则便成为将保险与*博划清界线的那柄利剑。
3.限定赔偿额度
保险的宗旨是补偿受益人因保险标的发生事故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规模是以现实利益和预期利益作为计算依据,受益人的经济赔偿不能超过经济损失。
如果没有这个限定赔偿额度,有违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也比较容易与*博混淆,甚至引发道德风险。
保监会规定,父母给未成年子女购买人寿保险时,保额不能过高。
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限额为20万元;10周岁至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限额为50万元。在利益面前,人性是经不起考验的。
三、可保利益原则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说了这么多,怎么判断可保利益是否成立呢?
确保可保利益原则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必须是合法的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要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一致,符合法律规定,能被法律认可,并受法律保护。
以财产险为例,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收益权等必须要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合法取得。
你说这个房屋是你的,那你有没有不动产权证?
你说这个厂房是你的,如果拿不出产权证,至少也得能拿出份租赁合同吧?
如果是盗窃、抢劫、走私、贪污得来的,不属于合法取得,也就不受法律保护,显然不能投保。
以人身险为例,男女朋友之间互相投保是否可以?
你说我们双方父母都同意了,婚礼都办了,只是结婚证没领。
按我们老家的习俗,办婚礼就算结婚了。
对不起,不可以。
有了结婚证才能从法律意义上证明是夫妻关系,没有结婚证,即使办了婚礼,也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
2.必须是经济利益
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与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以通过货币来衡量的。
保险的保障是通过货币来作为补偿的,而货币能补偿的也只有经济利益。
经济利益以外的利益,保险管不了。
如果保险利益不能用钱来衡量,保险公司也不会承保。
你说我要买个保险,万一老公有一天身故了,我不要钱,但你得赔我个老公。
对不起!这个真不是保险公司能保障的。
3.必须是确定利益
确定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现实利益或期待利益是已经存在或将来可以确定的。
确定利益可分为两种:
现实利益:指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或可以确定的利益,比如对房屋的所有权,对工厂的经营权等等;
期待利益:指客观上现在还不存在,但依据有关法律或合同约定,未来一段时间内将会产生的利益,比如房屋租金、经营利润等等。
在投保时,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都可以投保。
但在理赔时,期待利益只有转为现实利益才可以理赔。
保险要确保投保标的在遭受损失时能够得到足够的、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获得额外的利益。
四、可保利益原则有哪些应用?
介绍了这么多,可保利益原则在保险行业中如何应用呢?
1.在人身险中的应用
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所以在人身保险中,可保利益原则的应用尤为慎重。
只有当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时,才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
所以人身保险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自己:自己作为投保人为自己投保是最无可厚非的,也是最明确的关系。自己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有利害关系,不会有人反对吧?
亲密的血缘关系:投保人给其具有亲密血缘关系的人投保是被法律认可的可保利益。但这里要注意,亲密血缘关系主要是指父母和女子。
亲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孙子女并不算亲密血缘关系。
表亲就更谈不上可保利益了。
在美国、英国等国家和地区,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是否有可保利益关系,更多要取决于是否存在金钱利益关系。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也具有可保利益。夫妻关系,法律规定具有抚养、赡养义务的关系都是可保利益。
所以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也是可保利益。
但有一点需要注意,法律关系与血缘关系不一样,法律关系更容易终止,比如离婚就是终止夫妻关系。
所以我国《保险法》规定,只要在投保时,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存在就可以了。
至于保障在存续期间这种关系是否存在,并不重要,保险公司也不关心。
经济上的利益关系:经济上的利益关系也具有可保利益。比如雇主与雇员之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对可保利益关系有明确规定: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2.在财产险中的应用
大家需要知道,财产保险保障的并非是财产本身,而是财产中所包含的经济利益。
该利益是由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某种利害关系而产生的。
只要是因保险标的发生风险而蒙受经济损失的,都具有可保利益。
比如以下几种:
产权人:这是最直接的一种可保利益关系。
比如张三是一家工厂的所有权人,如果工厂受损,张三的经济利益肯定会受到影响。
经营管理人:经营管理人对保险标的拥有可保利益关系。
比如公司法人对公司财产具有可保利益,即使法人不是公司股东,也同样拥有可保利益。
抵押权人:财产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可保利益。
抵押属于一种债务担保。
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的可保利益属于部分利益。
比如张三以自己工厂为抵押向李四借了万元,但张三的工厂价值万元。
李四以该工厂为保险标的,最多可以投保万而非万。
当债务清偿完毕以后,抵押权也就解除,可保利益关系随之消除。
财产的保管人、承包人、承租人:虽然保险标的并不归这些人所有,但如果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这些人的经济利益都会受到影响,所以这些人与保险标的都具有可保利益。
货物的承运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同样会因为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影响其经济利益,所以承运人对所运输的货物具有可保利益。
这也是财产保险经常用到的一个场景,比如长途运输,运输公司都会为货物购买保险。
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经营者对合法经营的预期收益也具有可保利益。比如正常经营的酒店,因营业中断导致预期收益减少,房东因为某些原因导致租金减少等。
财产险中的可保利益要遵循两个原则:
当保险合同生效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当损失发生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仍然存在。举例来说:
李四在年3月租赁了张三的工厂,租期一年,到年2月底到期。
在年11月,李四给工厂投保了财产损失险。
在年8月时,工厂因为暴雨造成损失,该损失在保险公司保障责任内。并且损失发生的时间也在保险公司保障时间内。
但保险公司并不理赔。
因为在年8月损失发生时,李四已经不再租赁该工厂了,对工厂也没有可保利益关系。
所以保险公司不需要就该保单进行理赔。
3.在责任险中的应用
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
基于这个原则,凡是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应对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人,都可以投保责任保险。
固定场所责任人、管理人:各种固定场所,比如酒店、饭店、旅馆、游乐园、体育场等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因固定场所的缺陷或管理过失等原因造成意外事件,导致人身 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都具有可保利益。
最常见的比如游乐园的经营者都会为游乐园投保责任保险。
如果需要经济赔偿的,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雇主:雇主对雇员在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工作期间而患的职业病,或伤、残、身故等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有可保利益。
雇主可以投保雇主责任险,当遇到需对雇员进行赔偿时,将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需要注意的是,雇主责任险理赔的主要是与工作相关的职业病,或因工导致的伤、残、身故时,应承担的医药费、工伤补贴、家属抚恤金等。
我们在工作时经常会遇到公司给员工购买一些意外险或补充医疗险,这些不属于雇主责任险。
也不属于责任保险。
专业技术人员:一些专业人士在工作中因疏忽或过失可能给其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 的,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具有可保利益。
医院可以投保责任保险,如果因为工作失误给别人造成人身 ,需要进行理赔时,可以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除此以外,还有像药剂师、建筑师、律师、会计师、美容师等等都有这样的职业风险,都可以投保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人:一些物品在使用过程中因疏忽或过失可能给其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 的,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具有可保利益。
最典型的代表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
我们为机动车投保交通事故保险,如果出现交通意外,需要依法对其他人的财产或人身 进行理赔时,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除此以外,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也可以对因其制造、销售、修理的产品缺陷投保责任保险。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责任保险只进行经济赔偿。
如果需要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
4.在信用保证保险中的应用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都是以债务履行为保险标的。
债权人对债务人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具有可保利益。
这也很容易理解,如果债务人没有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失。
因此,债权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在信用保险中,投保人是债权人,这种情况符合“保险事故必须是客观的不确定风险”的基本原理。
但在保证保险中,投保人是债务人,是否履行还债义务取决于债务人的主观意愿。
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
也不符合“保险事故必须是客观的不确定风险”这一基本原理。
更不符合我国《保险法》对保险标的、保险事故和可保利益的规定。
所以保证保险在国内基本没有生存的土壤。
本文有六千余字,能读到这里, 是真爱。
希望这篇长文可以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可保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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