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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法课堂给孩子哺乳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来源:上保险 时间:2022/12/11

某钢材公司职工赵某骑着电动车回家给孩子哺乳,行至路口时,被出租车撞伤。经交警现场勘查后,认定出租车司机负全责,赵某无责任。经查,该用人单位并未给员工提供相应哺乳场所。但某人社局认为赵某受到 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赵某对此认定不服,提起行*复议,复议结论维持了人社局非工伤认定的结论。赵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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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该“非工伤认定”的结论是

否正确呢?

让我们来看看律师的解读。

浙江京衡(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

于艳律师

本案中人社局及*府做出的结论并不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女职工的哺乳时间是否属于劳动时间?

属于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以及第十条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女职工的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但其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女职工的一小时哺乳时间可以灵活安排,是对女职工权利的进一步保护,且其中“劳动时间内”的表述足以说明哺乳时间属于劳动时间。

因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女职工的哺乳时间应属于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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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中的女职工在回家哺乳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属于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 的;”

认定工伤需要满足三个要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的判断,不能予以机械性认定。其中核心是工作原因,要求职工所受 与工作存在因果关系。工伤认定标准的“工作原因”除法定外,还有一些非法定的原因,包括在职工工作过程中满足吃饭、喝水或工间休息等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而女职工本身存在特殊生理原因,哺乳也是其合理且必须的生理、生活需要之一。本案的用人单位并未给员工提供相应哺乳场所,因而赵某必须回家哺乳。而其在回家哺乳往返单位的途中,符合法律对“上下班途中”的规定。因此,赵某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条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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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 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 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 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 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 的;

(七)法律、行*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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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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