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杭州市*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策吹风会介绍杭州市医疗保障局在落实“浙有善育”,全面优化生育保险*策方面的相关情况。
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按照省委、省*府决策部署,浙江省医疗保障局聚焦“浙有善育”集成改革需求,出台了《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通过多措并举的方式,进一步增加了生育保险*策的普惠供给。为切实将生育医保*策落到实处,杭州市医疗保障局结合经办工作实际,从更多惠及参保人员利益的角度出发,重新修订了生育津贴申报和计发口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年7月1日起,以在职职工身份参加杭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照上年度缴费基数作为生育津贴计发基数,即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其新生儿出生时的上年度杭州市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30×生育女职工法定产假天数计发。
灵活就业到达退休年龄延缴人员与失业金代缴人员按现行规定不缴纳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正常享受,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后续,失业金代缴人员缴费及待遇*策按照国家和省*策调整情况贯彻执行。
明确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时限
符合生育*策的人员,生育时在本市职工医保待遇期内,生育前后连续参加杭州市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满6个月,或生育时至生育津贴申领期间有连续参加我市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满6个月的,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申报时间为生育时至次年年末。
我市生育津贴待遇应在我市连续参保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其中,跨统筹区参保缴费、中断参保补缴、欠费均不视为连续缴费。
落实“三孩”生育保险待遇
孩次认定根据登记信息与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上的孩次描述或卫健部门共享获取的生育登记信息认定,并按照《浙江省计生条例》规定的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
一孩多胎的按二孩或三孩享受生育津贴,并按照《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的规定叠加享受生育津贴。
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能力
优化申报时间
核拨方式实行一次性发放到位和承诺先预发后补(退)差额并举的方式。女职工产假期间可正常发放产假工资的用人单位,建议在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核定(与医保缴费工资基数一致)后申报;如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发放产假工资有困难,确需即时申领的,做好承诺登记,先按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待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核定后予以补(退)差额。
拓宽申报渠道
进一步拓宽线上和线下申报渠道。参保人员可以通过“浙里办”APP搜索“浙里医保”—“我要报销”—“生育津贴支付”或浙江*务服务网等线上途径进行申报。线下可就近到属地医保经办窗口申报。
热门问题解答
1.生育津贴申领条件是什么?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
1)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
2)生育时在本市职工医保待遇期内;
3)申领津贴时已在本市连续缴纳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
4)生育津贴申领时限为生育后次年年底前。
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在年7月1日以后生育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生育津贴。
2.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纳生育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费由个人按规定与职工医保费一同缴纳,具体费率规定我市正在研究,明确后另行通知。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待遇享受不会受到影响。
3.生育津贴具体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职工的生育津贴,按其新生儿出生时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单位申报并确认为医保缴费工资基数)÷30×生育女职工法定产假天数;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超过省平工资%的,按省平工资%计算,低于省平工资60%的,按省平工资60%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按其新生儿出生时的上年度杭州市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30×生育女职工法定产假天数。
4.分娩镇痛、早孕期胎儿结构超声筛查、胎儿系统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以直接结算吗?
早孕期胎儿结构超声筛查、胎儿系统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可按规定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调整后的分娩镇痛项目因信息技术问题暂不能直接结算。在系统未实现直接结算前,由个人先行垫付,待全省统一部署后再明确报销方式。
5.癫痫患者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有什么特别待遇?
门诊特殊病种在我市也称为“规定病种”,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儿童孤独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艾滋病、耐多药肺结核等,7月1日起,将癫痫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在门诊治疗特殊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住院医疗费进行结算,且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6.我是单位职工,刚生完小孩没几个月,企业快倒闭了,在走流程中,请问生育津贴下发的时候可以直接发我个人银行卡吗?
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生育津贴原则上由用人单位申报申请,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拨付至单位对公账户。确实因用人单位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无法支付的,由单位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后发放至个人银行账户。
7.我没有正式单位,自己交职工医保,生完孩子以后可以申领生育津贴吗?
年7月1日及以后生育的灵活就业人员(7月1日开始可参加杭州市职工医保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具体费率另行通知,不会影响生育津贴享受),符合申领条件的(见问答1)在生育后至次年年底前可以申领。
8.年7月1日前生育的单位职工,如符合现行生育津贴申领条件,请问可以领取生育津贴吗?
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的次年年底前,按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据此年生育的人员,按规定可在年12月31日前申领生育津贴,年生育的人员,按规定可在年12月31日前申领生育津贴。如符合现行生育津贴申领条件(见问答1)的,可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9.已经到退休年龄,正在延期缴纳职工医保费的人员,还要交生育保险费吗?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含职工医保延期缴费)的人员,不再缴纳生育保险费。
10.领取失业金的人员,职工医保费是由失业金代缴的情况下,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吗?
我市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等17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保障其生育权益,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该规定待省级部门协调明确后执行。
11.申领生育津贴,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申请人申请时除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外,还需根据不同情形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平产、剖宫产、助娩产待遇的:医疗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复印件。
2)申请计划生育流产、引产待遇的:从确认妊娠开始(末次月经)病历复印件一份;医疗机构出具的流产或引产时间证明复印件一份。
12.有哪些渠道可以申领生育津贴?
可以通过浙里医保(浙里办APP搜索“浙里医保”—“我要报销”—“生育津贴支付”)和浙江*务服务网等线上途径,或线下到属地医保经办窗口申报。
13.符合“浙有善育”文件规定连续缴费满六个月但网上申领仍提示“当前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未满12个月,无法办理当前业务”的生育人员如何申请?
该系统相关信息化模块正在完善中,因此杭州市暂以原12个月连续缴费作为判断规则进行线上收件。目前可通过线下途径到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14.生育津贴申领下来以后,医保部门会给我发短信告知具体金额吗?
线下申报没有短信告知,线上申报短信告知办结(不显示具体金额)。申报单位可通过医保公共服务网(zhyb.ybj.zj.gov.cn)查询,或到申报窗口领取生育津贴核定表,也可申请邮寄生育津贴核定表。
15.请问流产以后能享受生育津贴吗?
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见问答1)的可以享受。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16.请问男员工什么情况下能享受生育津贴?
男职工实施输精管结扎手术并符合申领条件(见问答1)的,可以申领计划生育手术津贴,按7天计发。
17.我年生育的,津贴已申报领取过了,请问我还符合延长假补发吗?需要重新申报吗?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版)规定,生育一孩的产假为天,生育二孩、三孩的产假为天。在年11月25日(含)之后,仍处于产假期间的女职工,如已按原产假标准领取生育津贴的,医保部门会负责批量补发至原拨付账户。因系统还在测试完善阶段,批量补发时间另行通知。
18.双胞胎、三胞胎可以享受天产假津贴吗?
可以。一孩多胎的按二孩或三孩享受天生育津贴,并按照《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的规定叠加享受生育津贴。
19.我生育一孩双胞胎只发了天产假还有15天产假津贴怎么申领?
凭原始申报材料(见问答11)至属地医保经办窗口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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