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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女性要求试管婴儿胜诉,单身女性生育松

来源:上保险 时间:202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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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身女性争取辅助生育权再添新案例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余皓晴苑苏文

  发于.6.20总第期《中国新闻周刊》

  不出意外的话,邹梅(化名)这个月将在湖南省妇幼保健院接受胚胎移植手术,植入她与亡夫的冷冻胚胎。

  邹梅与丈夫有生育障碍,医院接受 婴儿辅助生育手术生育了头胎,他们本想用同样的方法再生一个孩子,不料在等待胚胎移植的过程中,邹梅的丈夫意外去世。医院,希望完成胚胎移植手术时,医院却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医院拒绝的理由是,丧偶的邹梅已经是一名“单身妇女”,如果继续为她提供辅助生殖服务,医院可能违反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定。

  邹梅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她的诉求,认为她的胚胎移植请求不仅仅体现了邹梅“为人妻对丈夫的爱,也体现了她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更体现了她对中华民族精神、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以及中华民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承与弘扬”。

  在媒体报道中,邹梅的判例被认作是“国内首例支持单身妇女做 婴儿手术的判决”。事实上,对丧偶女性寻求辅助生殖,已有多起判决支持。

  有分析认为,长沙市开福区法院的判决,其意义在于“显示了特定情况下丧偶妇女单身生育的可能性”,而更广泛意义上的单身女性想要争取生育权,仍是一个复杂且尚无定论的问题。

  被中断的二胎计划

  年5月16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已审结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原告是农村妇女邹梅,被告是湖南省妇幼保健院。法院判决,被告应当给原告邹梅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邹梅夫妻二人患有生育障碍,没办法自然受孕。年,他们通过 婴儿辅助生育手术拥有了一个女儿。年,他们又冻存了一枚胚胎。

  年1月1日,二胎*策开放,邹梅与丈夫动了念头。年10月,时年34岁的邹梅与37岁的丈夫来到湖南省妇幼保健院,解冻了6年前冻存的那枚胚胎,并实施移植,但受孕失败。

  这年年底,医院签订冷冻胚胎协议,医院重新为他们培育了4个胚胎并冷冻保存,等候邹梅孕育条件成熟再进行移植。

  等候的过程中,意外突然降临。年5月的一天,邹梅的丈夫从工地加班回家后,突发心梗去世。丈夫去世后,邹梅没有经济能力,为了9岁女儿的成长,她决定继续与丈夫的父母生活。

  在公婆支持下,邹梅决定完成与亡夫的二胎计划,医院要求实施胚胎移植,医院以不能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年底,医院诉至法院,医院履行合同,为自己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原卫生部于年发布、年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下称《伦理原则》)中规定: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长沙市开福区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首先,医院为邹梅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是否违反上述原卫生部规定;其次,这个行为是否符合公序良俗。

  对于是否违反规定,法院认为,关键在于如何认定与解释“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法院认可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躲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以及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及风俗。但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并非单一的医疗行为,包括检查、培育胚胎、胚胎移植等流程,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应当指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个人,其任一环节都没有配偶的参与,而邹梅与丈夫共同完成了检查和培育胚胎的环节,仅剩胚胎移植,与没有配偶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法院还指出,《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而目前丧偶单身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并无法律禁止性规定。

  而对于给丧偶妇女移植胚胎,是否符合《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医院方面辩称,保护后代是良好风俗,减少孩子在单亲家庭中成长的机会,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符合公序良俗,因此拒绝履行合同。

  法院反驳了这个观点。法院认为,在当今社会中,单亲家庭的成长环境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对孩子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产生严重影响,且目前并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医学上、亲权上或其他方面于后代不利的情形。

  就社会整体风俗习惯而言,法院还认为,邹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能够了却亡夫的遗愿、延续丈夫血脉、寄托对丈夫的哀思,“这符合我国的人之常情,也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

  多起类似案件获胜诉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与“胚胎移植”为关键词检索,可检索到18起案例,遍及福建、河南、新疆等多个省区市。

  最早的一起案子发生在年的浙江。但该案原告杨某的情况是丈夫失踪,并没有确认是“丧偶”,也因此其“单身妇女”的身份并不明确,这成为她可享受辅助生殖技术的重要原因。

  杨某与丈夫在年结婚,婚后一直未有子女。年年底,他们因不孕医院诊疗,要求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年初,夫妇二人分别行取精术、取卵术后,要等待胚胎培育至这年6月再进行移植,但在这年4月30日,身为船员的杨某丈夫同往常一样出海赴渔场生产,不料后来渔船发生海难,沉没失联,而他本人则一直下落不明。

  此后杨某决心为“生死不明”的丈夫生育后代,医院以其是单身,按照规定不得实施该手术为由,予以拒绝。她随即提起诉讼,最终法院认为杨某并非单身妇女,而是“已婚妇女”,判她胜诉,因为她“丈夫虽因海难事故下落不明,但目前从法律上讲尚不能认定其死亡”。

  在这起案件中,首次有法院提出,丧偶妇女要求以其夫妇通过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获得的冷冻胚胎继续孕育子女,亦有别于原卫生部《伦理原则》中所指的单身妇女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

  在杨某之后,公布于裁判文书网的17起案例里,原告的丈夫都已确定去世。其中有1起原告因被法院认定“丧偶后即为单身妇女”身份被判败诉,3起因与医疗机构签署的合同问题而败诉。

  另外13起的案情与判决则同邹梅案基本类似,原告均获胜诉,得以继续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判决时间则主要集中在近三年。其中,年6月审结的江苏无锡的陈某某诉无锡市妇幼保健院案,还被选入 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

  近几年,随着二胎和三胎的放开,中国的生育*策发生了转变,这令“单身女性”的生育诉求引发   除了丧偶妇女经过诉讼,可以通过辅助生殖服务植入亡夫的胚胎之外,在年3月,上海的未婚妈妈张萌经过4年的漫长维权,终于以“单身未婚”的身份领到了生育保险金。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万淼焱律师指出,在法律保障非婚生胎儿出生的权利下,上海、深圳等地的未婚生育女性提起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诉讼,更具有“不婚仍然享有生育权”的前瞻性。

  不过,张萌的“胜利”并非来自法律判决。原本在上海地区,女性生育后需要携带相关证件到当地街道或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时必须提交结婚证明。但年12月,上海市民*局发布《关于市卫生健康委“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事项退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清单的通知》,申请生育保险金的线上系统一度不再将结婚证设置为必选项。但张萌维权成功仅几个月后,结婚证又重新变为必选项。

  而全国首例“单身女性争取冻卵权利案”,自年9月17日一审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后,已过近9个月,仍未判决。

  代理邹梅提起诉讼的云南律师刘文华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目前原卫生部的规定仍然奏效,这意味着对于绝大多数单身女性来说,仍不能享受辅助生殖技术的服务。而丧偶女性如果想获得法院支持,也只限定在“完成亡夫遗愿”的情况,在亡夫参与了辅助生育技术的部分前期步骤之后,移植由其精子合成的胚胎,“属于遗腹子”。

  “如果一名妇女丧偶了,想要享受辅助生殖技术生育,但胚胎与前夫没有任何关系,既没有前夫的参与和血缘,也没有前夫的同意,那么从邹梅的判决中,是无法引申出支持的。”他说。

  “不代表全部单身妇女的胜利”

  不过,丧偶女性生育亡夫的孩子,在法律和伦理等多个方面仍存在争议。

  年5月28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组织的“单身女性生育权:争议与进展”学术研讨会上,医院生殖中心临床负责人、主任医师田莉提出,在丈夫去世的情形下,丧偶妇女寻求医学辅助生殖技术应当经过一个冷静期。

  “在丧偶初期和一段时间后进行决策,其所作的决定很可能会有区别。丧偶女性经过冷静期的考虑,通过和双方家人沟通,在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等充分评估后作出决定,或许能够更好地体现其自主决策意愿。”她说。

  “本案女性的知情同意过程存疑。”北京协和医学院人文和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张迪也认为,女性在突然面对丈夫死亡时,对于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的风险收益的判断可能受到影响。另外还需考虑此举是否符合孩子 利益,“实证研究表明,单亲家庭子女可能会遭受心理 。而本案中后代的自主性和福祉也需要考虑”。

  张迪还说,冷冻胚胎不同于遗腹子,后者因涉及女性身体完整权而由女性决定权占据主导,而体外冷冻胚胎情形下,父母双方应享有同等的决定权。国外所开展的实证研究表明,接受辅助生殖的夫妇对死后辅助生殖可能持有不同观点,“在缺乏死者生前明确同意的前提下,开展死后辅助生殖存在损害死者自主和尊严的风险”。

  “生育意愿是动态的,会不断发生变化。”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研究所主任蒋月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丧偶女性要求继续胚胎移植是有可能与亡夫的生育意愿相违背的,在邹梅案中,也只是推论亡夫持同意态度。

  原卫生部的两份文件颁布于本世纪初。蒋月指出,这两份文件均缺乏“上位法”的支持,在 一版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有生育权,而非已婚夫妻才有生育权。

  她认为,一部分丧偶妇女的胜诉,并不代表全部单身妇女的胜利,“他们夫妻二人从相识到辅助生殖一步步走来,相当于就差 半步,很容易就迈过去了,而没有过配偶的单身女性则相当于一步都没有往前走”。

  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惠州市宣传部部长*细花表示,随着女性教育和职业发展水平的提高,我国城市里的大龄未婚女性也越来越多,其中不乏有能力和意愿去独立抚养孩子的未婚女性,为此,国家卫健委、妇联应出台*策允许单身女性享有与已婚女性一样的生育权利和福利。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师范大学副校长谢资清则建议,应当增加并保障单身女性(包括离婚未再婚及未婚)的生育待遇,实现基本生育保险全覆盖。“享受生育保险是每个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妇女职工应有的权利,而不能仅凭一张结婚证,将受保妇女拒之门外。

  《中国新闻周刊》年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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