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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申领的

来源:上保险 时间:202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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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吴非律师

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人社部、财*部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人社部发[]18号),统一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这就意味着,对于企业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如果因病或非工伤原因死亡,除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由受益人继承以外,还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在此之前,北京市企业职工的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由单位支付,本《办法》出台后,统一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申领资格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公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原则上,自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施行后死亡职工的家属均可申领。

遗属范围

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都属于遗属待遇领取的合法主体,包括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直系亲属关系。

申领项目

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两项

支付标准

1、丧葬补助金

参保人员死亡时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

2、抚恤金

分为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两种情况。

(1)在职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一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

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 为24个月。

(2)退休参保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 发放月数,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 为9个月。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申领方式

可由参保人员遗属或委托参保人所属单位进行办理。

办理渠道

1、参保人员所属单位携带办理材料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

2、参保人员所属单位通过“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申领;

3、申领人通过“北京人社”APP直接申领。

特别说明

北京市申领遗属待遇的特别说明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所在地应为北京,且未领取外省市社会保险待遇。

不存在职工死亡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申领时已清算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在职死亡人员存在视同缴费年限的,须经 养老保险关系所属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部门认定。

年9月1日前不属于服刑期间死亡或因犯罪行为导致死亡以及被判处死刑并执行的。

参保人员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日期作为其死亡时间,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被宣告死亡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已领取的遗属待遇应予退还。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只能选择一种领取。

具体要求如有变化,以北京人社部门相关*策为准。

律师简介

吴非,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工商大学法学学士,二十余年企业和法律工作经历,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熟悉企业运营方式及各种法律风险。善于全方位分析客户需求,灵活运用法律规则,制定专属方案,指导和帮助客户化解纠纷,圆满解决各类法律问题。

邮箱:wufei

jingzhe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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