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后没有工伤保险,工作时间不慎摔伤,是不是工伤,事故责任应由谁承担?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员工摔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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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杨某与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后被派遣到外地某科技公司工作。哪想到天有不测风云,杨某刚到新单位五天便发生意外,她在车间工作去厕所时不慎摔倒,陆续住院60多天。杨某受伤后申请了劳动仲裁,经仲裁认定她与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之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她受到的 为工伤。就工伤赔偿问题,杨某与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多次沟通协商无果,遂申请仲裁,请求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28万余元,某科技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最终仲裁裁决支持了杨某的请求,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在工作中的工伤待遇应由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承担,某科技公司负连带责任。法院依法判决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给付杨某医疗费、住院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长残补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等共计28万余元,某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与杨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属于用人单位,某科技公司为用工单位,两公司均未给杨某缴纳工伤保险。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并致残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由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相应工伤待遇。同时还规定了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杨某刚工作五天即发生工伤,没有工伤保险基金赔偿,所有费用全部要由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连带赔偿。
杨某的遭遇给大家提了个醒,一是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无论员工处于试用阶段还是正式工作阶段,只要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就要及时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要及时清除各工作场所的各类安全隐患,这样既依法保障员工的工伤待遇,又 可能减少意外损失;二是按照法律有关规定,与劳动者工作密不可分的生活生理需要等辅助性活动,如就餐、如厕、上下班途中等发生的事故 均为工伤,员工发生意外受伤后要按规定及时进行工伤认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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