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会讲到 诚信原则;如实告知;和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经常会有人问:保险公司在买保险时不查病例,到理赔的时候才查,这是为什么?有人认为,这是保险公司为了多赚钱,因为如果买的时候调查了,就有很多人买不了,所以买的时候不查,赔的时候再查,这样多收不少保费。可实际上是不是这样呢?首先说明一下,投保时遵循 诚信原则,如实告知,理赔时才调查,这不是中国特色,这是全世界都实行保险行业规则。为什么会实行这样的规则呢?
其实,原因就一个,成本原因。咱们试想一下,如果一个保险公司平均一天有个投保,有10个出险,如果投保时就进行调查,那保险公司每天就得进行个调查,但如果只对出险人进行调查,则每天只需要调查10个。也就是,如果投保调查,保险公司付出的成本会比出险调查高10倍。所以,出险再调查,是出于成本的考虑。但是这种情况存在一个问题,就是保险公司通过什么来对投被险人的投保资格进行核定,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 诚信原则和如实告知。没有谁比投被险人自己更了解自己的情况,所以,保险公司会根据不同的险种,设定如实告知的问卷,要求客户遵循 诚信原则,填写如实告知问卷,保险公司根据投被保险人的如实告问卷来进行核保。在保险发展史上,初期就是以上的规则,投保时如实告知,出险时调查。
确实就出现前面大家担心的情况:一些保险公司在明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仍然收取保险费,保险事故不发生,则双方相安无事;保险事故一旦发生,保险人就以早已掌握的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实为由,不赔保险金、不退保险费。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放宽了投保时的审核条件,使那些企图骗保的投保人以为有机可乘,纷纷投保,存在不诚信隐患的保单自然就增多了;
但是,人寿保险往往是长期的,对于那些因过失而未告知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来说,多年以后再翻旧账,突然发现自己失去了保险保障,而如果重新投保同样条件的保险,保费将激增。显然,这对投保人是很不公平的。
为了约束保险公司,更好的保障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双方利益,在年,不可抗辩条款产生。什么叫不可抗辩条款,即合同生效一定时期之后,保险公司就不得以投保人误告、漏告等为理由拒绝赔付。这一条款一经推出,就受到了投保人的普遍欢迎。不可抗辩条款于年进入中国。现在在保险法的第16条: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是,请记得,不可抗辩条款出现的原因,是为了限制保险公司的权利,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它并不维护投保的不诚信哦,所以,在购买保险时,诚信如实告知是保单有效的前提。总结一下,投保时不查,理赔时调查,这是基本成本的原因考虑的,其实了解一些经济学原理的,就会知道制度和规则的建立,最核心考虑的就是成本,解决一个问题,用什么样的方法最节约成本。就用什么方法。大家不要以为保险公司节约成本跟我们没关系呀,所有的成本 都会转嫁给消费者。所以,保险公司成本低,受益的是咱们买保险的人。另外,只要是坚持诚信原则下购买的保单,不用担心保险公司赔不赔的问题,保险法可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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