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据此,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人提出询问为前提。有问方有答,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应当易于识别,否则不应轻易认定投保人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
判断投保人是否适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结合保险人询问的方式及内容进行具体判断。保险人提出询问,其提问方式及所问问题应尽可能具体、清楚、准确,以便于投保人识别,从而保障询问的有效性。本案中,根据李某提供的投保页面,并无法直接看到关于乳腺类疾病的询问或选项,投保人需多次点击缺乏明确指示意义的向下箭头“∨”才能看到乳腺疾病包括乳腺结节、包块、囊肿或肿物的内容。该投保流程的设置较为隐蔽,很容易导致投保人漏看或跳过。因此,从保险公司关于案涉争议告知事项的询问设置来看,不足以认定李某未勾选乳腺囊肿选项构成不如实告知相关事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其次,李某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投保,其在与投保客服的沟通中已明确询问过是否需要上传自己的体检报告,客服已明确表示不用。李某作为普通老百姓,已主动提出上传体检报告以便保险人能全面了解自己 的健康体检情况,也足见其并无隐瞒自身体检结果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综上,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以李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无须支付保险金依据不足,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请求。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粤01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负责人:张力群,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海娇,女,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
上诉人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百年人寿广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海娇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粤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甘海娇在一审的诉讼请求:百年人寿广东公司支付甘海娇保险理赔金元。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百年人寿广东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男女特定疾病保险金共元给甘海娇。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元(甘海娇已预交),由百年人寿广东公司负担。
判后,上诉人百年人寿广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甘海娇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甘海娇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百年人寿广东公司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已经明确要求甘海娇告知是否曾被建议针对乳房进行定期复查或者治疗,一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不清。案涉《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条款依法有效,该保险合同网络行销投保书中的告知事项是网络投保流程中的必备环节,需要被保险人勾选后才能下单投保。其中告知事项第8条的内容,已明确要求甘海娇就是否被建议针对乳房进行定期复查或治疗进行告知。甘海娇虽然在告知事项中勾选了“部分是”,但在具体回复结果中仅告知患有甲状腺结节,并未提及曾经患有双侧乳腺医院乳腺专科进行诊治和必要时做乳腺钼靶或其他检查。二、根据甘海娇年1月16日在广州爱康国宾健康检查中心(以下简称爱康检查中心)体检的阳性结果及建议,甘海娇患有乳腺囊肿,且医院专科诊治,必要时做乳腺腺钼靶或其他检查,每年复查一次,证明该疾病具有一定的严重程度。在投保过程中,如果甘海娇如实告知患有乳腺囊肿、甲状腺结节,百年人寿广东公司在智能核保时就会告知投保人无法投保该产品。甘海娇没有如实告知曾患有乳腺囊肿的行为已足以影响百年人寿广东公司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百年人寿广东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无须支付保险金。
甘海娇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维持一审判决。一、案涉保险合同并非完全由甘海娇自行投保,而是通过百年人寿广东公司的专业代理公司云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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