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编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 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是关于自愿紧急救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免除责任的规定。学理上所称的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
一、本条的历史由来
本条规定是针对“见义勇为”行为中所产生的民法上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是针对受助人造成损害时的免责事由的规定。
在我国之前的民事立法中,并无关于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免除责任的规定。本条为新增条文。本条文第三次审议稿时的原条文为∶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审议过程中,针对该条文的主要意见集中在∶“重大过失”除外的条款,不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不利于救助人积极实施救助行为,同时在实践中也不好界定。最终通过的条文增加了“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并删除了重大过失除外的条款。
二、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制定本条规定的目的乃是为了实现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倡导和保护。
近年来,我国出现了一些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件,并引发了广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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