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
均应制定产品说明书
《规则》提到,保险公司销售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说明书。其中,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根据要求演示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保险公司销售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不得与银行储蓄、银行理财、基金、国债等进行收益简单比较,也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误导宣传。普通型保险:保险期间大于10年的应逐年演示前10年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
普通型保险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是产品基本特征: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范围、保险期间、交费方式、保单利益、等待期、犹豫期等。二是利益演示:以表格形式演示普通型保险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表格中至少应当包括以下要素:各年度保险费及累计保险费;满期给付、身故给付、疾病给付、医疗补偿、退保金等保证利益。
保险期间10年或者少于10年的,应当逐年演示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保险期间大于10年的,应当逐年演示前10年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分红险:采用现金红利分配方式的披露现金红利实现率
针对分红型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提到,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分红方案宣告后15个工作日内,在公司官方网站上披露该分红期间下各分红型保险产品的红利实现率。
采用现金红利分配方式的,披露现金红利实现率。采用增额红利分配方式的,披露增额红利实现率和终了红利实现率。《规则》明确,保险公司在计算各产品红利实现率时,以4.5%减去产品预定利率为利益演示基础。若同一产品对应不同账户,应当分别披露该产品不同账户下的红利实现率。除向投保人提供红利通知书和在公司官方网站披露红利实现率外,保险公司不得向公众披露或者宣传分红型保险产品的经营成果或者分红水平。“《规则》首次提出要求保险公司披露分红实现率指标,同时取消高、中、低三档演示利率表述,调低演示利率水平。”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取消高、中、低三档演示利率表述,调整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为两档演示,并调低演示利率水平,一方面与市场利率长期走低趋势相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引导行业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bszl/69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