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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赠送客户礼品涉嫌违法中国银行保

来源:上保险 时间:202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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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亚卿

当保险公司遇到客户投诉时,为了提升客户服务体验、有效解决问题,通常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会登门拜访客户。按照中国的传统习俗,登门拜访带一份伴手礼是常态,对有效缓解客户不满情绪多有助益。但同时会带来一个问题:处理投诉给客户赠礼,是否属于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利益的行为,进而被认定为违法违规呢?本文从法理和实务两个维度进行了分析,以期答疑。

当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市场现状

关于“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的禁止性规定,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中,业内普遍将之归于违规销售的范畴。但实务中,上述条款适用上又超出了销售环节,有泛化的倾向。具体分析如下:

(一)《保险法》第条的相关内容及其他监管规定

《保险法》第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保险法》第条第4款,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禁止性规定中也参照第条做了同样的要求;《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51条以及《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70条第4款,对保险公司及代理人和其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也做了同样的规定。

(二)基于《保险法》第条的罚则条款分析

基于上述条款,对违反《保险法》第条第4款业内普遍采用双罚制,即:不仅对涉案保险机构给予处罚,同时对涉案当事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员及管理责任人员——均给予相应的经济或行*处罚。笔者理解,上述双罚制原则的普遍适用,一是为了遏制业内普遍存在的销售乱象;另一方面更是希望通过严监管,鼓励机构通过产品创新、渠道创新和销售模式创新来达成任务目标,摒弃非理性竞争。但由于市场环境使然,产品和渠道创新存在能力建设和资源匹配上的天然屏障,并非一蹴而就,保险公司为提高产能多在销售上下功夫,进而出现了许多异化现象。

(三)市场现状

在实务中,基于《保险法》第条第4款的违规认定案例比比皆是。随着属地监管原则的逐步落实,各地银保监局和派出机构的监管力度逐渐加大,基于市场行为监管的力度有增无减,而“给予或承诺给予消费者保险合同以外利益的”这一典型且普遍存在的现象,对应的就是罚单量持续增长。根据公开信息查询到普华永道整理的数据,年共有43家寿险公司累计收到张罚单,罚款金额合计.5万元,与全行业相比占比24.35%。而“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利益”位列罚款总金额前三甲,仅次于编制虚假报告、报表和欺骗投保人。

基于处罚频度、力度均加大以及双罚制的威力,业内人士对此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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