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蔡乔
一、怀孕女职工的弱势地位
女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怀孕,往往会因失去劳动能力而被用人单位辞退,从而在生活上遭受巨大困难。为避免这一情形出现,我国劳动法律规范对怀孕女职工实施倾斜性保护,并规定了怀孕女职工可主张的各项权利。
二、怀孕女职工的法律保护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和怀孕女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续延至哺乳期结束。《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除了上述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外,多个地方也有保护女职工的专门地方性法律规范,这些地方性法律规范是对上述全国性法律法规范的明确和细化。例如在产假工资的发放方面,《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二条明确:“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该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总而言之,我国自上而下的劳动立法对怀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之内的各项劳动权益有着全方位、多层次的倾斜性保护。
三、怀孕女职工具体可以主张哪些权益
1.生育津贴:
(1)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产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前月工资×产假(由用人单位支付)
注: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产假期间工资:
(1)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原工资标准发放
(2)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
3.医疗费用:
(1)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经济补偿(适用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过失性辞退、因企业破产的经济性裁员情形)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 不超过十二年。
注: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5.赔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赔偿金为:经济性补偿×2。
6.加倍赔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 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不支付加班费、未按规定支付经济性补偿的情形)
加付赔偿金为:应付金额×50%~%。
四、对怀孕女职工的建议
(一)如何搜集证据
为保证怀孕女职工向用人单位索赔顺利,需要调取如下证据材料以证明相关信息:
1.怀孕女职工孕期、产期的起止时间:怀孕女职工向用人单位提出已经开始妊娠的通讯记录、医院检测报告、用人单位的人事记录等证据材料。
2.怀孕女职工哺乳期的起止时间:怀孕医院证明、婴儿出生证明等证据材料。
3.参加生育保险的情况:劳动合同中的生育保险缴纳条款、用人单位实际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的缴纳记录。
4.工作年限: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怀孕女职工的入职人事记录、实习人事记录、离职人事记录(可能是离职时相关的通讯记录)。
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情况:上一年度每月工资卡的到账数额或银行记录、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工资构成以及加班费的支付情况。
(二)如何使用诉讼策略
实践中,为了拖延向怀孕女职工支付上述赔偿,用人单位往往会采取诉讼等方式拖延时间,或者在执行阶段设置重重障碍,以达到阻碍怀孕女职工依法索赔的目的。为了防止这一索赔困境的出现,怀孕女职工在索赔不能的情况下,寄希望于劳动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的同时,也应当注重与用人单位的协商和调解,以尽量减轻诉讼压力和索赔时间的耗费。
作者介绍:蔡乔
湖北乾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西北*法大学法学学士
上海师范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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