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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可以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吗随意

来源:上保险 时间:202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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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可以不和员工签合同,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吗?公司有权随意延长员工的试用期吗?别错误地认为公司能够这样做,遇到懂法的员工,足以让企业破产。

我同学给我讲述了一个发生在他们企业的事情。工厂最近接了一笔大订单,客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交货。但生产线上的人手严重不足,为了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老板让人事经理招了二十多个工人来应急。

老板为了节省成本,就在这二十几个工人身上动起了歪脑筋。老板并不打算长期雇佣这些工人,只想趁着忙季短期用工。等这笔大单子做完了,就把这批工人给辞退了。因为近几年工厂的订单量一直不是很稳定,真要是没有订单了,难道还要养着这些工人们吗?

老板让人事经理和这些工人说:签合同之前要有两个月试用期,等过了试用期之后,公司就会和他们签劳动合同、给他们缴纳社保,工资一分不少都会发给他们。

工人们的想法都比较简单,工资拿到手是最重要的,错误地认为试用期也不算是正式员工,不签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也无所谓。两个月试用期结束后,订单还没有生产完成,老板对二十几个工人说公司统一给他们延长一个月试用期。

三个月试用期快要结束时,生产基本上进入收尾阶段。老板却以经营目标调整、需要精简人员为由,让这二十几个工人直接走人。因为还处在试用期,所以没有任何经济补偿金。在这三个月期间,公司既没有和这二十几个工人签合同,也没有为他们缴纳社保,而且还随意延长了他们的试用期。

工人们心里愤愤不平,他们在这三个月期间加班加点忙于生产,活没少干、累没少受,生产订单忙完了,公司却让他们走人了。有一个叫老王的工人不干了,他觉得老板这样做肯定是不对的,但自己并不知道是违法了法律的哪个条款。老王去劳动监察大队咨询。工作人员的解释让老王大吃一惊。他把结果告诉工友们,他们一起去找老板讨要说法,并和老板说要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投诉老板的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因为没和工人签合同,老板要支付给工人们这三个月双倍工资的赔偿!这可是一笔不小的数目,这笔订单不仅白干了,老板还自己搭上一笔钱。本来厂子里近几年的效益就不好,如果这样的话,真是要把企业逼到破产边缘了。

老板只得稳定工人的情绪,答应立刻和大家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补缴这三个月的社保。这件事才慢慢平息下来。

试用期可以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吗?随意延长试用期违法吗?

老板雇佣这些工人,本着投机取巧的目的,想短期用工、坐收渔利。这种短视的做法不可取,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

一、试用期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这是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的惩罚性规定。所以,即使是由于劳动者的原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从这个意义上说,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否则不管何种原因导致的合同未签订,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二、试用期必须缴纳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的,需要补缴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的社保。《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试用期不能随意延长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也是劳动者对单位的考察适应阶段。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在规定的试用期内,当事方双方发现实际情况与对方介绍的情况不一致时,有权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是每个劳动者要经历的阶段,不是单位说了算的,国家是有法律法规限定的。试用期最长是多少?怎么认定工人不符合录用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时间的长短由单位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不同岗位来确定,试用期有上限,没有下限,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但是最长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简单说不得在试用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有几个方面需要注意: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三:试用期不能延长。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能延长试用期继续进行考察,只能转正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满意或者不适合工作的,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单位在试用期付给职工的工资不低于同岗位的 工资,或者不低于正式工资的80%。这是劳动法保护员工试用期工资权益的强制性规定。

用人单位仅约定试用期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不存在试用期,双方发生劳动纠纷的,将按照事实劳动关系进行处理,很大风险需要赔偿员工双倍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怎么认定?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才足以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有具体、合法、合理的录用条件。

第二:有证据证明员工知晓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

第三: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第四:用人单位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应当在试用期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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