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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日本外汇兑换及输出贸易融资

来源:上保险 时间:2022/12/29

引言

在用外币进行货款结算时,为了避免因外汇汇率的浮动而造成的损失,日商普遍采用的方法是预约兑换。这种方法不论对出口还是进口,均是适用的。这是因为用外币结算货款必然受外汇市场汇率变动的影响,例如当日商作为卖方时日元升值,或作为买方时日元贬值,都会遭受损失。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日商作为卖方在购票行购买押汇汇票时,或者作为买方在支付货款时,将选择某个适合的外汇汇率,事先与兑汇银行签订外汇兑换预。进行兑换预约时,预约者先就外汇兑换的金额、付款期(输出时为票据持有期,输入时为汇票支付期)、有无信用证等条件与银行进行交涉。

如果银行同意预约,将发给两份签有银行署名的预约单,由客户签名,将其中一份送还给银行,另一份由客户保存。客户向银行提交押汇汇票以兑付货款时(在进口时为承兑汇票),要将预约实行日、预约汇率及预约实行金额背书于汇票上。

目前日本的大银行都实行电子化操作,几乎不再用背书这一形式。预约兑换的种类有很多,购买输出汇票时对汇率的预约称为买进预约,而支付进口汇票时对汇率的预约称为卖出预约。预约日与实行日只相隔两天者,称为即期预约,两天以上者称为远期预约。

日本厂商通常采用远期预约,预约期在法律上没有特别的规定,一般最长的为六个月。因此,在设备输出之类的交易中,对方采取长期延期交割支付方法来避免外汇汇率变动的风险,是行不通的,必须按“外汇变动保险”的要求投保。银行对贸易商的即期外汇预约,直接以电信买价、电信卖价、即期汇票买进价、结算进口汇票价或者期票买进价等各种外汇汇率进行;对贸易商的远期预约,则以远期电汇买价或远期电汇卖价预约。

在出口的情况下,实际的汇率是预约的外汇汇率减去邮送天数的利息与汇票期间的利息之和。例如某个输出者在8月缔结合约输出美元的货价,10月份交货,以日元对美元的远期电信买进价预约。

10月份装运结束后,开据一张见票后30日内支付的远期汇票,并在预约银行办理跟单汇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负担全部利息,则负担期为汇票期30日再加上邮送日期(假定为)12日,总共42日的利息。假定该利息为2日元/美元,那么收款汇率则为:-2=(日元/美元);如果由买方负担汇票期利息,则卖方只要对邮送期的12日负担利息,假定这项利息为1日元/美元,则收款汇率为-1=(日元/美元)。

根据日本的惯例,预约兑换可以取消、延长以及转让。例如,客户向A银行预约,但是他所收到的信用证却在特指的B银行兑汇,这样就不能兑现预约;或者因为装船迟误而造成在预定期不能交货及付款。这些原因可能造成兑换预约的取消、延长或转让。

具体的处理方法是:(1)预约的取消。通常远期预约的取消采取反向交易来完成,即取消的预约若属于卖出预约,则改为重新买进(回购);若属于买进预约,则改为重新卖出(回卖)。这时若产生因汇率变动引起的损益,客户要向银行支付。

(2)预约的延长。一般做法是先采用反向交易办法取消原来的预约,然后重新以当日的汇率进行远期预约。但延长期应在契约规定的范围内;也可以在原来远期预约期的承诺天数的基础上延长。(3)预约的转让。这只限于下列两种情况:一是同一公司里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转让,这种转让不能变更交易银行。

二是向其他公司的转让,银行可以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在符合有关管理法规定的条件下准予转让,但也不能变更交易银行。

为了鼓励日本贸易商发展输出贸易,日本*府制定了输出贸易保险制度。这一制度的实行,使日商在与外商订立输出契约时,免除了后顾之忧。实践表明,这是日本对外输出贸易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之一。这里介绍的是根据年3月31日的日本贸易保险法制定的、后经不断修改形成的现行贸易输出保险制度(年4月1日),其中保险人均为日本*府本身,被保险人是各类业主。

日本的输出保险共分八类:

普通输出保险这是指在出口合同生效之后至货款结算之前,因对手国*府的进口限制、战争爆发等原因造成不能出口和货款不能回收(称为非常风险),或者在出口合同生效之后至装船之前,因对手破产、毁约等造成不能输出(称为信用风险),由*府对贸易商遭受的损失给予补偿的保险制度。它分为个别保险及包括保险两大类。

所谓个别保险是*府与各出口商之间签订保险合同;所谓包括保险,是出口商行会与作为保险者的日本*府签订保险合同,凡该行会成员的输出均自动实施保险,保险费由行会统一向输出者征收,而作为补偿的保险金则由输出者直接收取。根据日本现行制度,个别保险分为输出者保险、生产者保险及增加费用保险三类。

其中,输出者保险及生产者保险又分为单纯非常风险担保、单纯信用风险担保以及非常风险加信用风险的所谓综合风险担保三类。日商使用最多的是输出者保险。下面是普通输出保险的具体内容:(1)凡已签订输出者保险契约,因非常风险或信用风险造成不能输出,或者因非常风险造成货款不能回收者,日本*府对输出者补偿非常风险造成的损失额的95%,或者补偿信用风险造成的损失额的60%(个别保险的情况下)或80%(包括保险的情况下)。

(2)凡已签订生产者保险契约,因出口商不能根据契约供给货物,或不能收回货款而造成损失者,可以得到补偿。补偿额同(1)的规定完全相同。(3)凡已签订增加费用保险契约,因非常风险而造成预定航线变更,从而增加了海上运费及海上保险费者,可以得到补偿,其补偿额同上。

2.出口货款的保险这是指在设备一类的物资出口时,采用延期付款方式支付的货款、货物租借费、技术及劳务的输出费等因非常风险或信用风险而损失,*府给受损失者以补偿的保险制度。根据日本的惯例,这类损失日本*府将给予97.5%以内(非常风险情况下)或90%以内(信用风险情况下)的补偿。

3.汇率变动保险这是指对以外汇结算的、采用长期延期付款方式(一般指2年以上15年以下)的输出,或者以外汇结算的技术与劳务的输出,输出者因汇率超出基准汇率3%而遭受的损失,由*府给予补偿的保险制度。日本*府将对于以美元、英镑、德国马克、法国法郎或瑞士法郎结算的输出所遭受的上述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但是,若输出者因汇率变动盈利者,则有将盈利缴纳国库的义务。

汇率超过基准汇率3%以上至20%以内造成的损失为补偿范围,汇率未超过基准汇率3%的,其汇率变动损失不予补偿;汇率高于基准汇率20%的,其汇率变动损失不给予全额补偿。4.输出汇票保险对没有信用证的输出跟单汇票,由于不能被承兑而损失者,日本*府将给予外汇兑汇银行以这种损失的82.5%以内(非常风险情况下)或80%以内(信用风险情况下)的补偿。

5.预付款进口保险对于已付了预付款但货物不能进口、预付款也不能回收的进口者,日本*府将给予所受损失的90%(非常风险情况下)或80%(信用风险的情况下)的补偿。6.仲介贸易保险对在仲介贸易中因不能回收货款而造成损失者,日本*府将给予所受损失90%(非常风险)或80%(信用风险)的补偿。7.出口保证保险或称有价证券保险。

在设备出口、海外工程的承包中,银行或保险公司常为此发行债券等有价证券,若由于作为债务者的海外订货人的不正当请求而使证券发行人受到损失,日本国*府对于发行银行或被损害的保险公司将按实际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这种出口保证保险一般又分为三种情况:(1)投标保证。

投标者已中标,但业主并不与之签订合同,日本*府将补偿投标金额的2-10%以弥补投标者蒙受的损失。(2)合同履行保证。凡因对方不履行合同而受损失者,日本*府将补偿合同金额的10%左右。(3)预付款返还保证。已支付了与预付款相当的金额但合同不能履行,日本*府将向支付者补偿同等的金额。8.海外投资保险日商在海外投资于某项事业,由于战争、革命、内乱等原因,该事业不能继续存在下去,而由投资接受国*府收购,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日本*府将向投资者提供补偿。

保险的项目有以下几类:(1)取得其他公司的股份(1号投资);(2)对于合资企业合作伙伴的投资给予长期贷款(2号投资);(3)对于控股企业的长期贷款(3号投资);(4)供海外企业直接使用的不动产、设备、矿业权的投资等(4号投资);(5)因矿产、木材的输入开发而对非控股企业的贷款(5号投资);(6)与2号、3号及5号投资相关的保证债务;(7)投资地企业的破产。

按日本惯例,属1号~4号投资项目,海外投资者可获损失额90%(非常风险)或40%(信用风险)的补偿;属5号投资项目的,可获损失额90%(非常风险情况下)或80%(信用风险情况下)的补偿;属保证债务方面的项目,可获损失额70%(非常风险)或60%(信用风险)的补偿。以上是日本海外输出保险的现行制度。

从年4月1日开始,输出保险的名称改成了贸易保险;从当年10月开始,又增设了预付款进口保险和仲介贸易保险。而从年4月1日起,输出金融保险已被废除。日本贸易商在实施与外商签订的输出合同时,遇到的 个重要问题,就是资金预付问题。

这是因为,一旦签订了合同,日本贸易商就必须从国内供应商处批进合同,所需货款也必须在装船之前预支。为此,在出口货物的货款回收之前,贸易商都面临着如何筹集这笔资金的问题。按照日本的惯例,有两种资金筹集方法。一是短期的“出口预付准商业汇票制”;二是极短期的“出口活期透支放款制”。

前者在年9月30日之前称为“出口预付制”,这一制度对日本战后的出口振兴强化日本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有过积极的作用。后来经过修改,改为“出口预付准商业汇票制”,并在年10月2日后生效。

这个制度规定,原则上在6个月之内的必要的最短期间内,日本的金融机构可以依照日本银行的预付汇票制成“准商业汇票”,在出口合同签订之后到装船之前这一期间有担保地向日本商社或厂商发放,以使他们能在这一期间筹集起必要的生产或预付资金。

结语

如果是极短期限的或是极少量的资金,银行则可采取输出活期透支方法来解决。对于设备类出口,日商可通过输出入银行接受融资,以满足装船前的资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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