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医疗保障局市财*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年度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67号)。
具体内容都有什么?
一起来看看!
一、我市年度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不含补缴历年社会保险费)工作中使用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元/年(元/月)。
二、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元、下限为元。
三、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基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已参保单位漏报、瞒报参保人员及缴费工资,申请补缴年12月前历年医保费的,继续使用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元/月)核定其补缴基数上、下限,月缴费基数上限为元、下限为元;申请补缴年当年医保费的,月缴费基数上限为元、下限为元。
四、关于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保持不变,继续按照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元/月)的60%执行,其中年12月锁定时点个人账户划入基数高于元(元/月)60%的,按照锁定时点个人账户划入基数执行。下一步国家出台职工个人账户新*策后,按照国家新要求执行。
《通知》全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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